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第8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