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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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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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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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