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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第20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第 二 章 組織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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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
第7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8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第9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政府…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
第11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第13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
第1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
第15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16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
第17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
第18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19條
本中心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各場館業務,…
← 第19條
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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