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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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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