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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辦理安全查核,應檢附當事人同意書,於當事人同意書及安全查核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向權責機關申請調閱所需資料,並得請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辦理前條第二項重行查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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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