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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6條

資安院人員接受一般安全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核未通過: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五、曾任公務員依法停止任用。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在臺灣未設有戶籍,或設有戶籍未滿二十年。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資安院人員係外國人,未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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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