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第11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1條

安全查核結果與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及儲存,並不得移作他用;人員未受聘任或退離職,安全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保存五年後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