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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董事、監事。 二、院長、副院長。 三、依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聘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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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