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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一般安全查核及特殊安全查核,除第二條第三款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由資安院辦理外,均由數位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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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