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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數位部部長指派數位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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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第4條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第5條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第6條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通安全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績效評鑑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第7條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第8條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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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