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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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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