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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數位部得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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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第4條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第5條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第6條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通安全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績效評鑑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第7條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第8條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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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