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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通安全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績效評鑑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基準等,由數位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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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