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