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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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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