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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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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