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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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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