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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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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