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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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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