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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第13條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
第四條
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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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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