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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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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