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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11條

各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地訪視有關事項及媒體採訪宣傳。 二、無償提供必要公開資訊,供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及出版品推廣使用。 三、得獎名單公布後三年內之相關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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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