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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 第5條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5條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各獎勵事蹟項目前三名,並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前三名,以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個人組及團體組至多取三十六名進入決審;政府組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 二、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實地訪查、面談或以其他指定方式進行評審,決議
第九條
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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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貢獻者,依本辦法擇優頒發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其獎勵…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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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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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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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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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依本辦法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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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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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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