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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2條

出租機關得視承租人每月應繳租金額,於租約內訂明按月或按若干月繳交。 前項租金為實物者,得依折收代金基準核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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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