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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 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增班。 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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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