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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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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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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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