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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 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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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