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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22條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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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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