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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23條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3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第以上者,准予結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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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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