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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5條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 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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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