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19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19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於國民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承造商及承 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後,將該屋鑰匙交付 承購人接收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