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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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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23條
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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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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