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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31條

凡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集 中興建國民住宅五十戶以上,其計畫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本 條例之規定獎勵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地價、造價、售價及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規定之其 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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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