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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36條
第 四 章 獎勵投資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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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民間自備土地,並依本條例予以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
第31條
凡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集中興建國民住宅五十戶以上,其…
第32條
前條興建國民住宅之公司,得以其興建國民住宅之基地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其所建住宅之承…
第32-1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住宅興建業申請資格、辦理期限、程序與興建面積、住宅承購人辦理國民住宅貸…
第33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其興建國民住宅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
第34條
民間自備土地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其用地內如有公有畸零地,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者,得洽請公地管…
第35條
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第37條
已核發投資許可證明之投資計畫,如有左列情事之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投資許可證明:一、未…
← 第35條
看 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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