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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32條

前條興建國民住宅之公司,得以其興建國民住宅之基地為擔保品,向銀行 申請建築融資。其所建住宅之承購人,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貸款。 前項住宅之承購人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得依長期分期還款方式辦理貸款 。 第一項住宅之承購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戶資格者,得比照第十六條之規 定給予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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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