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條例 › 第33條

國民住宅條例 第33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其興建國民住宅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 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
AI 白話解釋
← 第32-1條看 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