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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34條

民間自備土地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其用地內如有公有畸零地,必須與 鄰地合併使用者,得洽請公地管理機關議價讓售,供其整體規劃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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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