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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執行秘書受主席之指揮監督,助理受執行秘書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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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