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3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執行秘書應由司法院就具備下列資格合計十年以上者,辦理公開甄選: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三、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並講授相關法學課程。 四、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系、所畢業,曾辦理政府機關之司法行政、法務或法制業務。 五、曾於法律相關非營利民間組織工作,並具有法學專門學識。 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得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通知口試擇優聘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