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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執行秘書、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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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