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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執行秘書之月支報酬按下列薪點支給,其薪點折合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辦理: 一、以學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九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二六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八薪點。 執行秘書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前,如已支領前項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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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