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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執行秘書、助理考核結果之等第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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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