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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3條

研究員應由司法院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辦理公開甄選: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於公私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確有成績。 三、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四、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有相關之研究產出或其他重要成績,足認適任本會研究員。 前項甄選,除接受自行申請外,亦得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關(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本會委員及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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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