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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申請或經推薦為研究員者,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其申請資格提出下列資料備審: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二、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三、研究成績證明文件。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擇優口試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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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