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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7條

研究員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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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