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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5條

研究員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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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