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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9條

研究員應於本會指定之期間內,草擬年度報告、總結報告或其他各項報告後,提請本會審查。 前項審查期間,首席研究員或主責之研究員應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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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