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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1條

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得在鄰近區域 或指定處所,依照左列之程序辦理: 一、選舉人之調查登記及名冊之編造暨公告。 二、候選人之登記及公告。 三、發布選舉公告。 四、訂期公開投票。 前項程序所經之時間及日期,由各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簽署人數,得減為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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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