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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3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至少應舉辦一場,得視登記之政黨或聯盟多寡分組、分時 段辦理之。 電視政見發表應由政黨或聯盟於期限內指派登記之候選人參加 (以下簡稱 指派人員) ,每一政黨或聯盟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及指 派人員之人數如下: 一、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人以下,為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三人。 二、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為二十分鐘,可指派一人至四人。 三、登記候選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為二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五人。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電視公 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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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