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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4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公司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 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 政黨或聯盟所指派人員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各政黨或聯盟發表政見 之次序,指派二人以上之政黨或聯盟,以第一位簽到者為準,經抽籤決定 之次序不得變更。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如於抽籤時均未到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 為抽籤決定。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發表政見,其發言之順序及時間之 分配,由各政黨或聯盟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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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