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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第5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5條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依前條規定之次序一同上臺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 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 權論。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均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其 指派人員均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政黨或聯盟 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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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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